(2016)鲁0285民初7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青岛天才豆图书有限公司与南京国声文化有限公司(原南京国声音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天才豆图书有限公司,南京国声文化有限公司(原南京国声音像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7361号原告:青岛天才豆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青岛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孙世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京国声文化有限公司(原南京国声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雄州南路399号恒旺园区***栋****号。法定代表人:过玉华,系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天才豆图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国声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保全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云林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姜维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少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