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03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303执1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84年4月30日生,汉族,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住本市新澳城。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5年10月15日生,汉族,阳煤集团职工,住本市矿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4年1月8日生,汉族,平定县公安局警员,住本市矿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晋0303民初2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应偿还原告赵某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28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及保全费720元,共计1495元由二被告承担。由于义务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二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督促执行未果。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记录,证券、房产均无登记信息,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车辆的手续依法冻结,二被执行人暂无一次性履行能力,期间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递交延期执行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贾建军执行员 赵俊峰执行员 贾风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泽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