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1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秦庆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庆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1刑初216号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庆会,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6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庆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东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庆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日晚上20时50分左右,被告人秦庆会酒后无证驾驶豫R×××××号两轮摩托车,载乘其同事赵某沿南召县城关镇光明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体育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秦庆会被民警带至南召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抽取血液,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液检测:秦庆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0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庆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的证言、驾驶证查询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液检测报告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庆会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标,属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秦庆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庆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郝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