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2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伟平与李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平,李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张伟平,男,汉族,1960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公平,男,汉族,1962年12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伟平与被执行人李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公平未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张伟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1470元。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立案,并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公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伟平支付60000元,负担案件诉讼费147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22.0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公平向本院缴纳51470元,现该款已由张伟平领取,余款予以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文 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