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玉良与被执行人张才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良,张才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641号申请人杨玉良,女,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张才均,男,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申请人杨玉良与被执行人张才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25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应受偿金额为3553.87元、已受偿金额为0元、未受偿金额为3553.87元。因被执行人张才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执1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 斌人民陪审员 何明科人民陪审员 伍定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