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5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玉良与被执行人张才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良,张才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641号申请人杨玉良,女,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张才均,男,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申请人杨玉良与被执行人张才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25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应受偿金额为3553.87元、已受偿金额为0元、未受偿金额为3553.87元。因被执行人张才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执1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 斌人民陪审员  何明科人民陪审员  伍定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