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监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登封市第三建筑公司、登封市市场发展局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登封市第三建筑公司,登封市市场发展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监11号原审原告登封市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法定代表人石慧敏,女,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登封市市场发展局(原登封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登封市颖河路东段中禾商务广场A座14楼。法定代表人王怀恒,男,该局局长。原审原告登封市第三建筑公司诉原审被告登封市市场发展局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23日作出(2005)登民二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晓丹审判员 梁冠卿审判员 吴 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