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6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吴逢格、余建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逢格,余建格,林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6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逢格,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委托代理人:陈振旺,方有提,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建格,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林彬彬,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申请执行人吴逢格与被执行人余建格、林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0024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逢格于2017年03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0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建格、林彬彬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余建格、林彬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司法拘留的惩罚性措施。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余建格、林彬彬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无存款或有极少存款余额。现已查封被执行人林彬彬名下的车牌号码为浙C×××××的东风标致牌红色小型汽车,查封日期为2017年3月8日至2019年3月8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随后,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吴逢格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余建格、林彬彬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余建格、林彬彬尚欠吴逢格执行款35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100元、申请执行费527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谢作概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