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4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崔北峰与周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北峰,周加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017号原告:崔北峰,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保轩,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加志,男,汉族,1978年7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崔北峰与被告周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崔北峰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北峰自愿撤回对被告周加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北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北峰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