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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丹阳市大洋铝塑有限公司与常州东锐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大洋铝塑有限公司,常州东锐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执244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大洋铝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云阳镇迈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虞伟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东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玉龙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经理。丹阳市大洋铝塑有限公司与常州东锐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镇江仲裁委员会裁决,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镇江仲裁委员会(2016)镇裁字第244号裁决书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如霞审判员  刘 冰审判员  王碧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晓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