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谭兴俊与江雷、谢林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兴俊,江雷,谢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终 结 本 次 执 行 程 序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205号申请执行人:谭兴俊,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户籍地江西省。被执行人:江雷,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谢林波,女,1976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申请执行人谭兴俊与被执行人江雷、谢林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2016)湘0204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剑审 判 员 江山代理审判员 唐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