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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颜勇与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勇,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079号原告:颜勇,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女,198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系原告妻子。被告: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16号附3号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77797P。法定代表人:李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重庆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北路6号附楼物理层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3219743J。法定代表人:尹喜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静,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勇与被告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75元(已减半),由原告颜勇负担。审判员  姚利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