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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吴晓明与詹才辉、吴永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明,詹才辉,吴永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吴晓明,男,1970年8月5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詹才辉,男,1974年9月18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吴永兰,女,1974年7月28日,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吴晓明与詹才辉、吴永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詹才辉、吴永兰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