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吴晓明与詹才辉、吴永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明,詹才辉,吴永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吴晓明,男,1970年8月5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詹才辉,男,1974年9月18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吴永兰,女,1974年7月28日,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吴晓明与詹才辉、吴永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詹才辉、吴永兰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