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4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宋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4050号原告:宋某,女,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告:孟某,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原告宋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赵凤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书记员 逯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