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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4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宋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4050号原告:宋某,女,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告:孟某,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原告宋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赵凤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书记员  逯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