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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宇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宇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76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宇红,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武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武陟县。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宇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宇红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2日22时3分许,被告人陈宇红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白色大阳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武陟县文化路由西向东行驶红旗路口右转弯时,被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宇红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8.6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宇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当事人血样提取表、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单、呼吸仪酒精含量记录表、检测单、鉴定报告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照片、涉案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宇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宇红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宇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宇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常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淑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