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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2017-刑初286禚昌磊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禚昌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刑初28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禚昌磊,曾用名禚苏州,男,1981年1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小学小区**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25日宣布逮捕。2016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禚昌磊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禚昌磊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鲁1322刑初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鲁13刑终200���刑事裁定,本案发回重新审判。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禚昌磊的起诉。本院认为,郯城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禚昌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 源审判员 孙沂峰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永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