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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广饶宇鑫建机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宇鑫建机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何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255号申请执行人:广饶宇鑫建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广饶县李鹊镇辛河路以东、郭辛村以北。被执行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烟台市芝罘区新海阳北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颖,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康峰,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民初18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齐商银行广饶支行账户80×××98上的存款16500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的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青岛银行东营广饶支行,账号:82×××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燕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