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会宁县甲佳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魏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会宁县甲佳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2执512号申请执行人:会宁县甲佳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宁县会师镇。法定代表人刘建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魏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会宁县甲佳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刚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其未收到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民终530号民事判决书,拒绝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魏刚就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24日作出的(2017)甘民终530号民事判决书的签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会宁县甲佳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永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