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3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琴台支行与锦江区洢瑞鑫美服饰经营部、王静、周道全、刘伦德、黄桂蓉、李沐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琴台支行,锦江区洢瑞鑫美服饰经营部,王静,周道全,刘伦德,黄桂蓉,李沐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353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琴台支行。负责人张德彪,行长。被执行人锦江区洢瑞鑫美服饰经营部。法定代表人王静。被执行人王静。被执行人周道全。被执行人刘伦德。被执行人黄桂蓉。被执行人李沐之。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琴台支行与锦江区洢瑞鑫美服饰经营部、王静、周道全、刘伦德、黄桂蓉、李沐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4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锦江区洢瑞鑫美服饰经营部、王静、周道全、刘伦德、黄桂蓉、李沐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琴台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锦江区洢瑞鑫美服饰经营部、王静、周道全、刘伦德、黄桂蓉、李沐之的银行存款54544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阚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