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422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普定富民轻型节能环保建材厂与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焕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定富民轻型节能环保建材厂,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焕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2民初74号原告普定富民轻型节能环保建材厂,住址: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马槽村.组织机构代码:68840712-3法定代理人石某,系该公司投资人。委托代理人马薇,系贵州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施,系贵州圣丰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江路创业中心206-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697532276M法定代表人傅玉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会峰,系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蔡华刚,四川蜀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焕昌,男,1955年2月1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普定富民轻型节能环保建材厂诉被告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焕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普定富民轻型节能环保建材厂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普定富民轻型节能环保建材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定富民轻型节能环保建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38元,由原告普定富民轻型节能环保建材厂承担。审 判 员  袁熙单人民陪审员  包昌礼人民陪审员  魏正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 余书 记 员  程湘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