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与孙启坤、黑龙江省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孙启坤,黑龙江省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259号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红城国际商服B#4-8号。法定代表人:金文旭,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前,系该行职员。被告:孙启坤,男,其他信息不详。被告:黑龙江省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与被告孙启坤、黑龙江省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审理后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并提供被告的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所等能够与他人相区别的信息,但原告至今未能提供上述信息,故本院视为被告不明确、不具体,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59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庆达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人民陪审员 杨晓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