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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9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耀平与陈祥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耀平,陈祥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9825号原告:毛耀平,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祥达,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毛耀平与被告陈祥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7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原告毛耀平负担。审 判 员 江俊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赵永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