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9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耀平与陈祥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耀平,陈祥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9825号原告:毛耀平,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祥达,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毛耀平与被告陈祥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7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原告毛耀平负担。审 判 员 江俊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赵永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