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3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邓炳超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王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炳超,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王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705号原告:邓炳超,系文登新海电子有限公司职工,群众。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淑君,山东新和(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199号。主要负责人:韩波,经理。被告:王云。原告邓炳超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王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邓炳超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炳超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炳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邓炳超负担。审判员 刘美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小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