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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3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邓炳超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王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炳超,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王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705号原告:邓炳超,系文登新海电子有限公司职工,群众。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淑君,山东新和(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199号。主要负责人:韩波,经理。被告:王云。原告邓炳超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王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邓炳超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炳超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炳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邓炳超负担。审判员  刘美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小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