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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广东鑫华助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赖光跃、陈秀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鑫华助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赖光跃,陈秀群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1702号原告:广东鑫华助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新民路**号御龙湾**幢***号商铺之一。法定代表人:方炳霖。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星,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福,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光跃,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告:陈秀群,女,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原告广东鑫华助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光跃、陈秀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广东鑫华助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秀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鑫华助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秀群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鑫华助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秀群的起诉。审判长  余艺涛审判员  朱 琴审判员  朱建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伟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