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铜仁市碧江区中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铜仁畅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德江县永佳环保燃油有限公司、宋开长、李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仁市碧江区中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铜仁畅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德江县永佳环保燃油有限公司,宋开长,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252-4号申请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中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铜仁市碧江区南长城路。法定代表人尹寿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铜仁畅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碧江区川硐镇。法定代表人:宋开长,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德江县永佳环保燃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江县青龙街道办事处白云山庄。法定代表人:李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宋开长,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碧江区川硐镇。被执行人李强,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德江县人,系德江县高山乡。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中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铜仁畅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德江县永佳环保燃油有限公司、宋开长、李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权利人铜仁市碧江区中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2501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铜仁畅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中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9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德江县永佳环保燃油有限公司、李强、宋开长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72.5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强应承担的义务部分已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宋开长履行了人民币人民币108195元,尚欠部分拟定有履行承诺,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中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书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宋开长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再提出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没有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2501号民事调解书的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时间段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裕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