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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秀起、张顺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起,张顺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58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秀起,男,1986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2017年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羁押),2017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必谦,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顺杰,男,1993年3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2017年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李莹,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秀起、张顺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5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秀起、张顺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李秀起、张顺杰二人经事先预谋,至昆山经济开发区兵希街道太湖路X号被害单位XXX家具(昆山)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张顺杰望风,被告人李秀起至该公司仓库内盗窃被害单位XXX家具(昆山)有限公司的牛皮革约4.3万平方英尺,共计价值人民币49万余元。被告人李秀起、张顺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秀起、张顺杰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秀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顺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秀起、张顺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秀起对被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李秀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无异议;认为起诉书中指控盗窃牛皮革的数量是按照收赃人的陈述折算认定,应扣除10%的误差,结合收赃人蔡某妻子龚某的证言,以3.87万平方英尺认定较为合理。被告人李秀起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赃人民币21万余元,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秀起系因无力偿还透支信用卡,经济困难实施盗窃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家中有老幼需要扶养,建议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顺杰对被指控的盗窃事实无异议,辩解称其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顺杰作案时系被害单位保安人员,工作职责系检查车辆、进出人员登记及场内巡逻,被告人李秀起实施盗窃即是利用了被告人张顺杰的上述职务便利,此也是被告人李秀起邀请被告人张顺杰参与实施盗窃的主要原因。被告人张顺杰系从犯,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且家中有老幼需要扶养,建议对被告人张顺杰予以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李秀起、张顺杰二人经事先预谋后,由被告人张顺杰望风,被告人李秀起通过破坏位于昆山经济开发区兵希街道太湖路X号的被害单位XXX家具(昆山)有限公司(侧)门门锁,进入仓库内盗窃牛皮革约4.3万平方英尺,共计价值人民币490170元(1.64美元/平方英尺×6.9508×43000平方英尺)。被告人李秀起、张顺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上述被盗牛皮革由被告人李秀起运送至上海市后销赃给蔡某,得赃款人民币25万余元,后分给被告人张顺杰人民币66000元。公安机关从收赃人蔡某配偶处扣押到19181.3平方英尺、型号为140278的皮革396张,价值人民币218654元,现已发还被害单位。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秀起处扣押白色华为牌荣耀手机1部,从被告人张顺杰处扣押到白色苹果牌iPhone4型手机1部(屏幕、后壳已损坏)、人民币66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其是XXX家具(昆山)有限公司原材料部门经理。2016年12月19日早上,发现存放在公司仓库内的2栈板料号为120278的皮革21026.2平方英尺、3栈板料号为140280的皮革28584.1平方英尺被盗,总价值在55万元。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有人在2016年12月18日18时44分许使用切割机将仓库的锁切断,进去后拔掉了全部监控录像电源。经检查,在公司车棚内发现一台锁被切坏的叉车,同时发现4号车棚位置的公司门锁被割开,被盗货物应是从被割坏的门处运走。2.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XXX家具(昆山)有限公司的财务主管。经公司清点,2016年12月18日晚上2栈板料号为120278的皮革21026.2平方英尺、3栈板料号为140280的皮革28584.1平方英尺被盗,共计1098张,总价值在81360.88美元。两个料号的皮革材质一致,区别在颜色,其中料号为120278的皮革颜色偏黄色,料号为140280的皮革颜色偏黑色。同时证实,保安系劳务派遣人员,非其公司职员,负责公司大门口的车辆及人员进出管理及厂区内巡逻,无权进入公司仓库。3.证人马某2、张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二人各驾驶一辆箱式货车,于2016年12月18日20时许应一陌生男子(经辨认系被告人李秀起)要求,在昆山开发区XXX公司在太湖路上一个小门处装了几栈板的皮革。后在李秀起的指引下,将皮革拉到了上海市一个物流园内,把货卖给了一个男子(经马某2辨认系蔡某),之后每人得运费3000元。张某1同时证实,在XXX公司门口装车时有一栈板皮革掉在地上。同时辨认出被害单位XXX家具(昆山)有限公司在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路上的一个小门就是其装皮革的地方。4.证人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某日22时许,其接到李秀起电话。李秀起电话中称其从XXX公司搞了一批皮革出来,还有一些留在XXX公司四号车棚的门口,让其过去装好运送到上海。其便联系了一个叫孙凤景(音,实为孙某)的男子,使用孙凤景的宝骏牌面包车至XXX公司四号车棚的门口,将地上堆着的40余张牛皮革装好,运送到了李秀起讲的上海市的一个物流中心。其二人将皮革卸下后就回昆山市了。次日,李秀起给了其5000元的辛苦费,其给了孙凤景2500元。辨认出被害单位XXX家具(昆山)有限公司在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路上的一个小门就是其装皮革的地方。5.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12月某日22时许应朱某要求,驾驶其所有的宝骏牌面包车到昆山市太湖路边捡了一些皮革,并送到了上海一个类似货物托运站的地方,把皮革卸车后,其就和朱某回昆山了。6.证人李某的证言就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某日,其接到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称XXX公司最近有货要出,让其帮忙拉下货。电话中还称其以前在XXX公司帮他拉过货,其回忆起是XXX公司的一个小伙子。其就把XXX公司要出货的消息告诉了收购皮革的老乔(经辨认系乔某),并把对方电话告诉了乔某,同时把乔某的电话通过信息发送给了上述XXX公司的小伙子。后来其还见过上述XXX公司的小伙子一次。后续情况就不知情了。经其辨认,被告人李秀起就是上述告诉其XXX公司有货要出的小伙子。7.证人乔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6年11或者12月份时从一个李姓货车司机处得知有人要出售一批皮革,便联系了广东的蔡某。蔡某表示愿意收购。其便经过李姓司机和出售人(经辨认系被告人李秀起)直接取得了联系。至12月中旬某日,其接到李秀起打来的电话,称可以交货。当天晚上,双方在上海市松江区一个物流园内进行了交易。先是从二辆箱式卡车上卸下来三栈板和一些散落的皮革(每栈板皮革大约在1吨重,折算后大约有4万多平方英尺),约半小时后又有一辆小型车子(经辨认驾驶员是朱某)运送过来约几十张皮革,大约在1000平方英尺左右。收购单价在5.5元每平方英尺,总价20余万元。蔡某在收购当晚及次日通过现金支付了十几万元,余款后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事后,蔡某给了其12000元费用。8.证人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6年12月十几号晚上应老乔(经辨认系乔某)要求,开车搭载乔某、小何等三人(经辨认另外一人是蔡某)到了上海市松江一个物流园去收购废料皮革。其在物流园内看到有2辆箱式货车。9.证人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6年12月18日晚,通过“老乔”(经辨认系乔某)介绍,在上海市一个物流园内收购了3.7至3.8吨重、折算后约4.3万平方英尺的全新沙发皮革。先是从二辆箱式卡车上卸下来三栈板和一些散落的皮革(共计约3.2至3.3吨重),约半小时后又有一辆白色面包车运送过来约500千克左右的皮革。其按照5.7元/平方英尺的单价,通过现金方式在收购当天及次日共支付了15万元,后又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了12万元的货款。收购后通过物流将皮革运送回了广东。收购后,出售了约16万元的皮革,并将剩余部分退缴至公安机关。10.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份其丈夫蔡某在上海市收购了一批皮革,后来被其卖出去了800千克、折合约一万尺左右,并将剩余的皮革退至公安机关。经和被害单位员工清点,共退回皮革19181.3平方英尺。11.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害单位XXX家具(昆山)有限公司仓管组长。2017年2月13日,经其核对,公安机关帮其公司共追回19181.3平方英尺、型号为140278的皮革396张。12.清点笔录及明细,证实经清单,公安机关从收赃人蔡某配偶处扣押到19181.3平方英尺、型号为140278的皮革396张。13.搜查证、搜查笔录、取款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及刑事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秀起处扣押白色华为牌荣耀手机1部、从被告人张顺杰处扣押到白色苹果牌iPhone4型手机1部(屏幕、后壳已损坏)、人民币66000元。14.被害单位提交的涉案被盗牛皮革购买发票、清单、盘点报告、报关单及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昆价刑〔2017〕26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牛皮革单价为1.64美元/平方英尺(折合人民币11.399312元/平方英尺)。15.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口腔拭子提取笔录及清单,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经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在被害单位叉车方向盘上提取到的擦拭子检材和被告人李秀起的口腔拭子检材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1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秀起系于2017年1月10日下午被公安机关在昆山市绿地21新城28栋3307室抓获,被告人张顺杰系于2017年1月11日上午被公安机关在被害单位抓获。17.被告人李秀起、张顺杰人口信息查询,证实二被告人作案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18.被告人李秀起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李秀起归案后对其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认其伙同张顺杰盗窃了XXX家具(昆山)有限公司仓库里的皮革,并将皮革拉到了上海一个物流园,按照单价5.5元/平方英尺,卖了25.5万元(其中12万元系通过转账方式汇款至其亲戚张建发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事后,其分给了张顺杰66000元。辨认出张顺杰就是同其一起实施盗窃的被害单位保安,乔某就是“乔老板”,马某2、张某1是其找来运输皮革的驾驶员,朱某是帮其将掉落的皮革运送至上海的人,蔡某是收购其盗窃来皮革的人;同时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19.被告人张顺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顺杰归案后对其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辨认出被告人李秀起就是找其共同盗窃被害单位牛皮革的人,马某2向是盗窃当天运送牛皮革的驾驶员,朱某是案发前一天和其、李秀起一同吃饭的男子;同时对其望风地点、盗窃牛皮革后运送出被害单位的侧门进行了辨认。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间可以相互印证,且与证明的事实相吻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秀起、张顺杰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共同盗窃单位财物,价值人民币4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秀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顺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秀起、张顺杰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秀起、张顺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关于被告人李秀起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秀起具有如实供述、退赃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秀起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关于其提出的应扣除10%的误差,按照3.87万平方英尺计算被盗牛皮革数量的辩护意见,经查,由被告人李秀起的供述(销赃款25.5万元、单价5.5元/平方英尺)、证人蔡某的证言(收购价27万元、单价5.7元/平方英尺,共3.7至3.8吨重、折算后约4.3万平方英尺)、证人乔某的证言(共三栈板多,每栈板皮革大约在1吨重,折算后大约有4万多平方英尺)、证人龚某的证言(收购的皮革售出约800千克,折算约1万平方英尺)及被害单位职员证人苏某、张某2的证言(被盗料号为120278的皮革21026.2平方英尺、3栈板料号为140280的皮革28584.1平方英尺),足以证实二被告人盗窃皮革的数量应不少于4.3万平方英尺,故公诉机关指控该事实证据充分,该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秀起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秀起部分退赃及实施盗窃犯罪动机系因无力偿还透支信用卡,由此建议对被告人李秀起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涉案牛皮革系由公安机关从收赃人处依法扣押,非被告人李秀起主动退赃,故据此对被告人李秀起从轻处罚于法无据;被告人李秀起无力偿还透支信用卡非法定或者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顺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顺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其所管理、经手)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李秀起在盗窃被害单位财物的过程中,系其本人通过破坏被害单位侧门后进入仓库,然后使用被害单位叉车将财物秘密运送至公司外,并未利用到被告人张顺杰作为保安人员的职务便利,被告人张顺杰利用其作为保安,有在被害单位内巡逻产生的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为被告人李秀起望风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被告人张顺杰为被告人李秀起在实施盗窃时望风,帮助李秀起实施盗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顺杰具有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退赃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顺杰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对被告人李秀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对被告人张顺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秀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27年7月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顺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张顺杰的人民币六万六千元,发还被害单位XXX家具(昆山)有限公司;责令被告人李秀起、张顺杰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五千五百一十六元;公安机关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李秀起、张顺杰的手机各一部,发还二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海港人民陪审员  章 斌人民陪审员  张晓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雨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