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现伟罚金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3执230号被执行人王现伟,男,汉族.宁陵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现伟诈骗罪纠纷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423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现伟涉嫌刑事案件,已被羁押于新郑监狱,且没有查找到其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23刑初1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害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被害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峰审判员 潘 勇审判员 吕新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