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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3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掖市海峰挖掘机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治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3572号张掖市海峰挖掘机有限责任公司,男,汉族,1967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金张掖大道南段海峰汽车城,联系电话139XX****XX法定代表人:王海峰王治业,男,汉族,1968年1月4日出生,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大井巷**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9XX****XX张掖市海峰挖掘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王治业其他案由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5-6609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海峰挖掘机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5-6609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增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思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