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24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苍溪县陵江镇恒富威卷帘门经营部与苍溪县雨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溪县陵江镇恒富威卷帘门经营部,苍溪县雨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2561号原告:苍溪县陵江镇恒富威卷帘门经营部(经营者:秦大勇)。经营场所:苍溪县陵江镇金垭村*组。被告:苍溪县雨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紫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雷勇。原告苍溪县陵江镇恒富威卷帘门经营部与被告苍溪县雨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送达地址不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文俭人民陪审员  张艳华人民陪审员  贺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