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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终2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东升与邵长贵、佟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长贵,郑东升,佟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29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长贵,男,196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东升,男,196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审被告:佟吉,男,1989年6月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上诉人邵长贵因与被上诉人郑东升、原审被告佟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7)苏0722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减上诉费用。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缓减上诉费用的请求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同意缴交和减免上诉费用,并于2017年8月1日向其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至2017年8月11日经本院与邵长贵电话联系(139××××1569)后,其表示无力缴纳上诉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述峰审判员  刘亚洲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