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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永康、王文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康,王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927号申请执行人:黄永康,男,生于1974年7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王文辉,男,生于1968年1月15日,汉族。本院作出的(2017)川1421民初2016号黄永康与王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本案。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421民初2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代开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