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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执1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留侠、任洪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留侠,任洪敏,郭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7执13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留侠,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任洪敏,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郭梅英,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鲁0827民初137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任洪敏、郭梅英实际所有的登记在张勇、卞秀丽名下的房产一套(房权证号:鱼房权证鱼台字第××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任洪敏、郭梅英实际所有的登记在张勇、卞秀丽名下的房产一套(房权证号:鱼房权证鱼台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东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