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3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尤飞、吴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飞,吴杰,黄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344号之一被执行人:尤飞,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吴杰,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黄艳丽,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尤飞与被执行人吴杰、黄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吴杰、黄艳丽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被执行人黄艳丽名下所有的罗源县松山镇松歧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罗祥苑2#楼1101单元商品房一套已被我院依法予以查封,但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3执3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游晴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