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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宝丰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丰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6刑初15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宝丰,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现住故城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故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2017年5月12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故城县看守所。故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检公诉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宝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洪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宝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6日0时许,被告人张宝丰酒后步行路经京杭大街“法恩莎”卫浴门店处,无故用便道砖打砸该店老板许某停放在路边便道上的白色雪佛兰迈瑞宝轿车(冀T×××××),导致该轿车的前挡风玻璃被砸坏、轿车左驾驶门玻璃、前机盖、左前叶子板、左大灯、天窗、左侧A柱等多个部位被砸出划痕。经故城县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砸坏的白色雪佛兰迈瑞宝轿车损失价值为13459元。另查明,被告人张宝丰被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宝丰与被害人许某、宋某1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宝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损坏车辆定损单、接受证据清单、前挡风玻璃膜收据、视频资料、调解协议、收款条;证人张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许某、宋某1的陈述;故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故城县公安局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宝丰无视社会法治,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宝丰被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宝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章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