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9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青红与巴平山、李秋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红,巴平山,李秋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486号原告:张青红,男,汉族,1969年8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巴平山,男,汉族,1964年4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秋灵,女,汉族,1969年8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红诉被告巴平山、李秋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青红英撤回对被告巴平山、李秋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和法院减半收取后,原告张青红负担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孟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