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04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范某燕、范某俐、范某云、范某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范某燕,范某俐,范某云,范某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4执56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范某燕。被执行人范某俐。被执行人范某云。被执行人范某远。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范某燕、范某俐、范某云、范某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黑0204民初10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某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范某燕、范某俐、范某云、范某远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逾期,被执行人范某燕、范某俐、范某云、范某远未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2017年7月10日,本院依法将登记在范玉斌名下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4执56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于永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鄢锁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