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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洪鹭林与郑秋妹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1813号原告:洪鹭林,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良,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煌,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秋妹,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第三人:泉州市丰泽区祥源房产中介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广益花园****号店。经营者:朱满妹。原告洪鹭林与被告郑秋妹、第三人泉州市丰泽区祥源房产中介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洪鹭林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洪鹭林以与郑秋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鹭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计134元,由洪鹭林负担。审判员  杨佩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桂艳速录员  徐 程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