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4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彦辉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三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辉,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三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4178号原告:刘彦辉,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璐,辽宁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三医院。法定代表人:罗夫,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金凯,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原告刘彦辉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三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辉撤诉。案件受理费881元,减半收取计44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青人民陪审员 陈鹏人民陪审员 王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