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罗应根、魏建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应根,魏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30财保41号申请人:罗应根,男。被申请人:魏建平,男。申请人罗应根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魏建平名下价值25000元的财产。申请人罗应根提供了其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应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而申请人罗应根提供担保的房屋在本院受理的(2017)赣1030财保39号一案中已进行了查封,故在本案中不再重复查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魏建平名下价值25000元的财产,期限为2017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10日。案件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罗应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饶林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临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