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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翟景松、闫光等与张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景松,闫光,张蕾,李荣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393号原告:翟景松,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闫光,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张蕾,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被告:李荣俊,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了翟景松、闫光诉被告张蕾、李荣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景松、闫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景松、闫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方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