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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扎旗明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纪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旗明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6执177号申请人扎旗明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纪君扎旗明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纪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6民初176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扎旗明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6民初176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国盛审判员 :杨潮洛濛审判员 :庞 天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 圆 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