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3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梧州市国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亚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梧州市国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亚保,岑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3执625号申请执行人:梧州市国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西堤一路。法定代表人:余国康。被执行人:杨亚保,男,194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被执行人:岑雪芳,女,194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申请执行人梧州市国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403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亚保、岑雪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当日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受理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另计)、受理费1210元、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一、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从其应支付给被执行人杨亚保2017年的租金中扣留293040元,并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将被执行人杨亚保2017年的租金收入293040元转至本院账户;二、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从其应支付给被执行人杨亚保2018年的租金中扣留307668元,并于2018年10月30日前将被执行人杨亚保2018年的租金收入转至本院账户。由于本案还款时间较长,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研材审判员 容立胜审判员 梁海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艺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