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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宁夏中杭恒信投资理财有限公司与张斌、王吉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中杭恒信投资理财有限公司,张斌,王吉刚,张强,张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640号原告:宁夏中杭恒信投资理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城煜基建材城。法定代表人:王永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忠、马琴,宁夏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斌,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王吉刚,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张强,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张学龙,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宁夏中杭恒信投资理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斌、王吉刚、张强、张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宁夏中杭恒信投资理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中杭恒信投资理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中杭恒信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376元,由原告宁夏中杭恒信投资理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清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纪思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