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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3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志国与张国宾、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铁强建筑材料经营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国,张国宾,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铁强建筑材料经营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376号原告:王志国,男,1964年2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树国,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宾,男,1981年3月2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铁强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负责人:孟宪章,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洪伟,男,1963年6月12日生,满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王志国与被告张国宾、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铁强建筑材料经营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志国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国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13.00元,减半收取计156.50元,由原告王志国负担。审判员  付艳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乔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