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3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月兰与衡水融盛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百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兰,衡水融盛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百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220号原告:陈月兰,女,汉族,1964年1月12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衡水融盛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169号京华大厦1号楼1-2层106号门店201室。法定代表人:刘忠军,该公司经理。被告:衡水百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78号地址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包磊,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陈月兰与被告衡水融盛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百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月兰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衡水融盛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百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月兰撤回对被告衡水融盛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百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4元由陈月兰负担。审判员 李 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丹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