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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覃爱梅、梁日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爱梅,梁日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覃爱梅,女,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梁日建,男,壮族,住广西隆安县。本院于2016月9月22作出(2016)桂0105执181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梁日建名下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1302号房,查封期限三年。因该房屋暂不宜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以(2017)桂0105执恢144号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日建名下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1302号房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苏灵艳审判员  农 艺审判员  刘绍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义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