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81执恢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167江苏金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强丰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金华宇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强丰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恢16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六灶小街。法定代表人:陈礼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强丰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经济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王富宝,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强丰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东民再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原审被告江苏强丰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给付江苏金华宇建设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工程款、水电施工合同工程款203688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建筑施工工程款1875280元,其中800000元本金从2007年12月1日起计息;其中1075280元本金从2008年12月1日起计息;案件受理费26559元,由原审被告江苏强丰卧品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强丰卧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合计给付申请人建筑施工工程款1500000元,其中现金350000元、承兑汇票500000元、实物抵债660000元(以鳄鱼牌长短衬衫抵算每件260元);被执行人于2018年2月10日前履行完毕,所付款项汇到法院账户。余款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恢16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 勇审 判 员  黄 颖人民陪审员  周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