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小浩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小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刑初942号自诉人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段84号文馨花园27号楼东3单元301号。法定代表人张海岗,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吴小浩,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自诉人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人王玲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被告人王玲花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灵军审 判 员 李金波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