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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洪芳、吴雪平与黄玉峰、刘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洪芳,吴雪平,黄峰(黄玉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刘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164号申请人:吴洪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申请人:吴雪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黄峰(黄玉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刘学军,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洪芳、吴雪平与被申请人黄峰(黄玉峰)、刘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黑0227民初1869-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黄峰(黄玉峰)名下的山东鲁工铲车一辆(价值10,000.00元)、输送带(价值3,000.00元)脱粒机两台(价值20,000.00元)、XXX拖拉机一套(价值10,000.00元):扣押被申请人刘学军名下的XXX拖拉机一套(价值10,000.00元)。本院对黑02**民初1869-1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1869-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执行员  冯志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乃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