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静波申请王大伟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波,王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642号申请执行人:王静波,女,195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王大伟,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执行王静波与王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静波于2017年3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8月11日,被执行人王大伟尚欠申请人王静波欠款本金200 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4 300元,公告费5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喆
 审 判 员 王 莹
 审 判 员 曲耀武
 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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