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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柴某某强制猥亵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27刑初18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柴某某(乳名小春),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迁西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16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4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某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付连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5日22时许,在迁西县新庄子乡新庄子村中国油联加油站,被告人柴某某发现加油员闫某独自在休息室睡觉,遂产生非分之念,强行抠摸、亲吻闫某胸部、乳房等部位,遭到闫某强烈反抗后,被告人柴某某离开现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之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鉴于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郝某、甄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受伤照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为满足个人性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对被害人隐私部位抠摸、亲吻,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充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柴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瑞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娇 来自